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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法独立性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一、商法独立性问题历史发展概貌

1、全球视野下的商法独立性

20世纪初期~20世纪中期, 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在与民法关系的问题上比较明显。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关系复杂、法律体系庞大、经济矛盾激烈的国家竭力推行民商分离。20世纪中期~20世纪末期,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辨争问题引发人类思考。原因在于二战所带来的影响, 人们的思想有了很大的进步, 政治思想和法律观念都受到新思想潮流的鼓动, 在新思想潮流的鼓动下, 人们将保护个人经济活动的绝对自由和权利视为自己的绝对权利, 那么以营利为目标的传统商法自然地受到冲击、被迫接受新的挑战, 即商法与经济法的去留关系。有些商业人士则提出了用新的部门法经法代替商法, 这对商法的独立性带来了很大的危机。

2、中国的商法独立性发展情况

中国处于封建社会时期并不重视商业的发展, 虽然明成祖派郑和下西洋, 但是主要目的是宣扬国威等非商业性质的往来。后来又因倭患起于市舶, 遂罢之、海禁、清朝的闭关锁国、重农抑商等阻碍商业发展。商事法律残缺, 更不用说是商法的独立了。随着新时期的到来, 商法理论越来越完善, 商法部门也随之建立, 民事法律的发展, 我国实行了民商合一法律, 中国的商法独立性处在发展阶段, 但是至于怎么发展、发展目标仍旧是一个尚在研究的问题。中国商法独立性问题, 法学界学者观点不一, 有些人认为我国目前不存在商法典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和社会基础, 认为我国缺少的是商法的精确内涵和准确外延而不是商法典。笔者认为,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立法目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很大的差别性, 实现商法的独立性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向。

二、商法独立性发展面临的问题研究

1、商法观念独立化问题

我国关于商法理论界的研究和实际运作的发展都推动了商法观念观点独立化进程。将我国商法与民法相比较, 单行法律的发布特别是各个商事单行法运作, 能够建立自成体系的制度, 逐步发展成为独立化体系化的阶层。商法的适用和解释是区别于民法的适用和解释的,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依靠简陋的商事制度、使用民法的基本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的做法是错误的, 不符合经济发展现状的。实现商法观念的独立化能够对商法现象进行较为准确的判断, 从而制定出更加符合商事交易现象的法律。现实中, 虽然我国商法的解释和适用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是我国颁布的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都拥有体系化的理念、原则和制度。

 2、关于实现民商分立问题

民商分立就是商法在较大的程度上取生于民法, 然而却产生了与民法几乎完全不同的制度和原则, 有着特有的民法理论依据, 独特的调整方式。民法与商法的差异, 绝不是民法的特殊形式就能解释的。在经济发展的任何阶段关于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都不能绝对化、机械化, 无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都不得影响商法规范化、体系化的进程。民商分立并不是将民法商法强制性分立, 也不是将商法的单行法构成一个庞大冗杂的系统。商法实现独立化的最理想状态即是来源于民法, 依附于民法同时又能自成体系摆脱民法不必要的约束。

3、商法制度整合问题

关于现行商法的法律制度的运作模式和体系结构布局进行审核, 筛除阻碍商法价值目标实现的制度设计对商法制度进行整合, 商法的两个基础性的价值目标是促成交易达成和保障交易安全。商法制度设计应当充分保证两个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商法的立法形式使用的是单行法, 在整合的过程中, 单行法之间和其他法律之间应该尽量达到协调、有机统一、避免冲突的发生。由于我国商法的立法准备是不充分的, 存在缺陷在所难免。

三、商法实现独立性发展的战略性措施

1、使民商分立理想状态实际化

商法分立于民法又不分离于民法, 由于我国商法和民法在基本的价值追求上具有趋向统一性、结构偏重合性、挑整对象具有不可区分性, 所以民法观念有待更进一步发展, 我国的民法典正处于编纂进程中, 民法典的颁布必定带动商法的发展。民商的分立不一定要求商法典的存在, 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矛盾复杂, 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如果强行出台商法典, 势必造成商法的固化和经济的僵硬, 从而出现无法可用的现象。民商分立理想状态实际化, 即不盲目追求商法法典化, 应当创造适应商法发展的经济条件, 优惠商法的体系环境, 加以民法发展的助力, 一定能够实现自主灵活的商法独立性, 使商法更加符合实际, 便于解决商法领域实际问题。

2、从商法的具体功用的角度完善商法与经济法

当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之后, 传统法律已经不能够适应新的需要, 保存传统商法体系的基本部分, 使其成为经济法的核心, 这种做法不是换新商法, 也不是新瓶装旧酒把商法更名为经济法, 而是将经济法与商法功用相益之处吸收, 融会贯通, 使商法和经济法更加专业化, 能够更好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样的做法绝不是将两种法律混为一谈, 而是用更全面的视角分析商法经济法, 使其合力于经济发展大计。

3、从符合中国国情实际的角度划定商法的范围

民法属于普通法并且所属私法范围, 商法属于特别法范畴, 这两者之间存在无法割裂的关联。商法和经济法的争分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的价值选择基点, 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把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作为首要任务、保护经济主体的平等和自由。所以, 在我国民法发展相对不完备经济环境相对落后的现状下, 商法应当明确自身与民法、商法的价值目标, 权益实现, 精确地服务于法制社会, 不盲目混淆、混为一谈。

4、从法制角度夯实商法独立的内在基础

中国的商法发展需要积极学习和采纳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国家的成功经验, 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国情的不同, 我们应当坚定商法独立性的内在基础, 民商合一的精髓加以科学利用。由于现代的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多变, 这给商法的独立性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夯实商法的内在法律基础, 使其具有独特根基, 那么在复杂的经济关系中, 一定能够保证商法的健康发展。

5、从商法部门和商法学的角度实现商法独立性目标

商法部门的建设和商法学体系的完善都属于商法发展建设性的内容, 商法部门建立的主要矛盾在于商法体系的一体化, 是否形成对商事法律及其法规界定的共识也是商法发展的关键。商法学建立的重点在于商法体系的构建和商法运转的社会环境构建, 寻求商法实践的实际起点和切入点, 探索不同商法法律法规的内在联系, 为中国商法部门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 为中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制订提供理论依据。

四、我国商法的发展展望

法律的进步及其法治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社会关系的发展, 国家政治和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 为法律的进步变迁提供动力。人类自二十一世纪以来, 在商事活动越来越复杂化现代化的背景下, 商法呈动态化的发展趋势, 各国法律互相交融影响、渗透。现代商事贸易的实践已经向人类表明, 现代的市场经济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它已经打破彼此相互隔绝的状态走向全球化、一体化。商品的流通促进了商法的渗透。我国未来商法的独立性应当着重于立法形式和立法体系的选择, 在发展中的商法一定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及其经济发展规律, 在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方面发挥极大的优势, 商法的独立性在新时期一定能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成熟发展壮大而发展, 立法形式的选择一定更具客观性和科学性, 不盲目模仿西方国家体制, 使商法更具中国国情发展模态, 商法的独立性便能得到实质意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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