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字民法论文:信息公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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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公众能够方便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政府信息,方式是公开。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在我国的历史上,受到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等愚民思想的影响,人民长期不能够获得国家治理的有关信息,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后,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人民是国家权力主体的地位。但是,在事实层面上,宪法文本所承载的价值与观念却未能得到充分的贯彻;纸面上的宪法与事实上的宪法没有重合,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改变。公民在长时间内依然不能方便的获得政府信息。而自2008年5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从法律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该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扩大、程序日趋规范、限制越来越少,法治化逐渐加深。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纵观几年来的三公经费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博士申请公开武媚娘剪胸依据等社会热点事件和****频发、政府权威下降的现实,不难发现,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践中不能够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诉求,这一制度仍有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必要。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的成就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走上法治化

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的报告首次提到政府信息公开,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刊发了《关于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等通知,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日趋规范,而2007年通过、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条例》更是使信息公开的建设达到高潮,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监督和救济措施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公民的知情权有了更好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从单方面的恩赐变成了申请人的权利。政府再也不能随意缩小信息公开的范围、更不能没有任何理由的拒绝公开信息,否则公民便可以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救济。可见,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总体体现出法治化程度逐渐加深的特点,是否公开、公开多少再不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多样,成效显着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非常单一,只有主动公开一种,公开与否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思。而如今,多样化的公开方式并存,既限制了政府权力,也扩大了公众的参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主动公开的成效显着,依申请公开也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三)促进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最大的特点是基本由政府自身自上而下推动,就其性质而言,不啻于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由于是自我的变革,各级政府进行信息公开的热情相对比较高涨,处处为老百姓利用好信息公开制度着想, 而不是被动等待民众推动制度的实施。在政府的主导下,各级机关比较充分的进行了信息公开,大力建设了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使公众更方便的获得政府施政的方针和进度,极大的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同时,在公开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公众参与,提高了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也改善了政府的形象。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条例》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冲突时,政府机关多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而《保密法》是上世纪80年代指定的法律,其中的规定并不完全适合如今的国情,这就给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造成了极大地阻碍。纵观世界各国从最初的瑞典《出版自由法》,到对各国信息公开制度产生深远影响的美国《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再到其后法国的《行政文书公开法》、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情报自由法》,确立信息公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几乎无不是法律。我国在2007年使用行政法规来规定信息公开制度,是出于当时国情的考虑,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法规效力层级低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越来越不能够适应时代的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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