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的审计研究

摘要:文章通过梳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发展历程,推导出“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而产生、发展和完善的”。结合当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审计监督全覆盖和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等新形势,论证了推行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从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等方面阐述了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并根据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不同的管理模式,提出了同步审计、同时审计和分别审计三种不同的审计方式。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

经过近30年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理论在我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目标、内容、方法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得到不断的拓展与创新。在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理应有所创新。

一、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发展历程

我国现代经济责任审计始于1985年黑龙江齐齐哈尔、安徽淮南等地率先实行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这一有益探索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于1986年9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同年12月,审计署颁布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此后一段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1995年,山东菏泽尝试对全地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已正式确立,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依据。与上一阶段相比,审计对象已扩大到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2004年,中纪委等5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大到地厅级。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增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扩大到了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2014年,中组部等7部委共同发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首次提出可对国有企业非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历史沿革表明,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而产生、发展、完善的。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也反过来促进了深化改革和社会发展,二者相辅相成。

二、对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在《求是》杂志撰文提出“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班子作出决定”,即党委(党组)会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班子决策的前置程序。在2016年10月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的贯彻执行。这表明,在新的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上享有了更多话语权。我国国家审计采取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审计是经济监督与政治监督的有机结合。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通过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充分体现了行政型审计的特点。从公共受托责任观来看,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接受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委托管理公共资源或者财产,从而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党和政府要知道他们所委托的人员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以及对其自身所应负的责任的履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途径。在新的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委书记作为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直接影响着国有企业的发展,权力运行理应受到监督,对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将是必然,从而真正做到党政同责,同责同审。

三、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较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无论是审计目标、审计内容还是审计评价等方面都存在较多差异。

(一)审计目标方面

审计的目标要服务于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当前,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要以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企业科学发展为目标。审计过程中要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着眼全局,推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的贯彻落实,关注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映制约发展的因素,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促进企业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同时,还要评价领导干部个人遵纪守法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国有企业党委承担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简而言之就是要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此,党委书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在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基础上还需增加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

(二)审计内容方面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方针政策情况。包括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任制目标情况,以及履行环保、节能减排等社会责任情况。(2)企业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营活动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包括任职期间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包括任职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三重一大”决策情况,以及遵守廉洁从业情况。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还需要增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责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四风”等情况。

(三)审计评价方面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经查证的事实,对被审计对象作出专业判断的行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遵循客观、公正、全面、谨慎原则,即要根据经审计查证的事实进行评价,不能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判断;评价人员应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评价过程中不能掺杂个人偏好和个人情感;审计评价应围绕被审计对象应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对象无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对审计证据不充分,或未经查证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和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关键期,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建立容错机制,体现“三个区分开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一般国有企业的职责分工是党委重决策,行政重执行,因而对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侧重于评价其在重大决策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同时兼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则是既要关注在重大决策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也要关注企业的行为后果,但是要正确区分领导干部应负的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四、审计方式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有的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职位都由一人担任,有的企业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也不完全一致,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灵活采用不同的审计方式。(一般企业都是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主要讨论此种模式)只有对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均进行审计,才能对党政主要领导承担的责任进行清楚界定,对国有企业党政权力运行进行全面的监督、制约、评价,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同步审计。对于党政主要领导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且任期也相同的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采取同步审计的方式,同步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各自应担负的经济责任,分别进行审计评价,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二是同时审计。对于党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任期也相同的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采取同时审计的方式,对其应担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对党政领导责任可以分别进行评价,内容体现在同一份审计报告中,实现对应审职务的审计全覆盖。三是分别审计。对于其他情形下的经济责任审计,应采取分别审计方式,分别评价,各自独立出具审计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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