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摘 要:经济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民商法同样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经济的发展会涉及到各种经济关系,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对这些关系进行调节,所以经济法的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中,离不开民商法的基础,并且前者是后者的补充。本文对民商法的发展及不足进行分析,并就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进行探讨。

关键词:现代经济法;民商法;基础

在对经济法的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独立的法律,但其与民商法的界限仍然不是十分明晰。因此,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渊源进行分析,两者之间在边界上表现出的模糊性,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1 民商法的发展及其中存在的不足

1.民商法的发展

在商品经济最初的发展阶段,罗马法中民法将“意思自治”作为最基本的理念,使之成为市民社会中最为基础的法律。商法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在其最初始阶段是作为商人的习惯法而存在的,当时的法律是通过商品经济规律来反映的,商人之间的交易规则也是在法律上的重要反映。随着商人对利益的不断追求,使得市场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为解决经济关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对经济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民商法便因此而出现。民商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民商法最初的发展阶段,其内容更加偏向于民法。从另一种角度来看,民商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商法的建立是以民法为基础的,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的。民法和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商品经济的局限性决定着民商法必然存在一些不足。

2.民商法的不足

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出现社会化大生产,在行业中便逐渐出现较为明显的分工。同时,垄断现象伴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垄断导致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弱,导致各种矛盾开始涌现出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就在于民商法并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是一种“私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也得到相应的发展,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始终没有摆脱“私法”的性质,即使民商法在不断的调整,也难以实现其“公法化”。因此,为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经济法便以“公法”的性质出现,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调节。

2 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法律的产生和扩张都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同样,社会关系还能对法的调整方法起关键性作用。在经过漫长的发展后,经济法已经不再是虚拟的,而是真实的,人们基本能够接受并使用经济法。比如,从全球范围来看,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美国的商法也是最完善的。同样,美国是现代经济法的诞生地。从现代经济法涉及到的范围来看,资源配置是现代经济法认可市场机制的根本性手段,但在Y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却不是市场机制。这是因为在战争时期,市场主体需要满足战争的需要,而在其他时期,市场主体则需要满足政治的需要。因此,社会经济变化的结果并不是法律,法律只是其变化中的一部分。

当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经济危机时,其社会中的矛盾越来越多,矛盾程度也在不断的加剧。于是,各种社会问题也随之而出现,这个时候的人们开始意识到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市场中存在惟利性;市场调节机制在竞争中所表现出的秩序性,以及其被动性、滞后性等,这些都不是市场能够解决的。所以,在人们看来,国家需要对经济的发展进行监督,加强对经济发展的管理。因此,为避免在市场竞争中出现障碍,并组织障碍的扩散,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继诞生。而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时,要受到市场规律的约束,为不能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当市场调控的作用无法发挥出来时,现代经济法便因此而产生。由此可以看出,垄断源于商法,社会化大生产是在商法的促进下进行的,也因为如此,才会产生经济法。所以可以认为商法是经济法的母法,商法的繁荣发展才促使经济法的产生。而在经济法出现后,民商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完善,经济法同时能对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进行保护。

3 两种法律在价值上的互补性及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

1.在价值上的互补性

在现代经济法中,民商法是其中是一项基础性法律,其价值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在还没有经济法的时候,统治经济社会中最为基础的法律是民商法。而从经济法的价值来看,其远远超过民商法的价值。从法律性质来看,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属于“公法”,这就能说明经济法比民商法更先进。从社会适应性来看,经济法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更加完善。首先,民商法的“私法”性质是由其保护对象决定的,其保护的是私人的利益,所以民商法难以为整个社会创造价值。而经济法与民商法是相反的,其解决的经济问题属于全社会范畴,所以其性质被定为“公法”,其在保护私人利益上的层次更高,经济法能体现出更加明显的现代化特征。其次,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民商法比较形式化,并不成熟,只能满足少数人的利益,所以其在法律上是有缺陷的。经济法的公平是在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创新的,是相对于全社会而言的。因此,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在公平这一点上表现得更为先进,经济法更关注公众的利益。

2.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

法制建设并非本身就存在的,从没有到出现,是由于法律制度变迁的结果,而在其变迁过程中,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同样,人们思想上的变化在其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整合与重构,是伴随着经济制度变迁而产生的新内容。这是由于民商法比经济法先出现,所以,当经济法出现以后,其功能之一就是对民商法的法律空白进行补充。我国的民商法与经济法基本是在相同的时间产生的,完善民商法和进一步定位经济法是同时进行的。与西方国家的经济法相比,我国的经济法是产生新的空白,或者对空白进行分配,而不是对民商法中的法律空白进行补充。伴随着商品经济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发展到后来的市场经济,我国经济法逐步调整其内容范围,使得其范围逐渐清晰。在发挥经济法作用的过程中,国家调控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弱,经济法的本质得到充分的体现。与西方国家的法制建设不同,我国更重视根据实际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从而确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推进式模式。但是,在相关因素的影响下,使得社会制度没有达到理想中的承受能力,社会秩序开始变得混乱。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民商法的影响力是非导向性的,且具有事后性特点。因此,我国的经济法必须具有前瞻性,这样才能对民商法的事后性缺点进行弥补。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发展是建立在民商法繁荣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而民商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着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缺陷。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出现是对民商法的补充和完善,经济法拥有比民商法更大的价值,两者在价值上具有互补性,在制度变迁中的整合重构使得经济法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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